| 书名 |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(最新修正版) |
| 分类 | 人文社科-法律-法学理论 |
| 作者 | 法律出版社 |
| 出版社 | 法律出版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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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简介 | 内容推荐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:一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作出修改: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。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。”二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作出修改: 将第八条款修改为:“居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,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;根据居民意见,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。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。” 目录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(第二十一号)(1)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的决定(2)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(4)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(2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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